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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告】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致广大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我就是一毛     2018-01-13 19:02:30     浏览:69    回复:0    点赞:0
    发帖人:我就是一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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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大市民朋友们:
    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燃放烟花爆竹是老百姓祈求吉利平安的一种形式,殊不知,在一声声烟花爆竹震耳欲聋的巨响后面,不仅浪费了资源,污染了大气环境,也给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危害。为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移风易俗,我县制定了民乐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此办法是利民之举、惠民之措,请广大市民群众大力支持。
    市民朋友们在县城规划区域内,未经审批不得燃放任何类型的烟花、礼炮、电子炮等产品。每天12:00至13:00、18:00至19:00、21:00至次日8:30禁止燃放鞭炮,许可时段内燃放鞭炮每次不得超过5分钟。因开业庆典、重大节庆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单位向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严格按照审批数量、规模,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需要重点提醒市民朋友,在下列场所或者区域,任何时段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景区及周边 100米范围内;机关单位、医疗机构、中小学、幼儿园、养老机构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汽车站、火车站、市场、商场、超市、大型停车场等交通枢纽和重点场所;仓库、货场、加油站、加气站、易燃易爆管理物品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林区、牧区、矿区、电力、水库等重点防护区域;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用火的其它场所。 
    无规矩不成方圆。对未经审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公安局将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与治安管理处罚;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严厉处罚;对存在违法燃放行为,并不听工作人员劝阻者,将移交公安机关按规定处理。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行为,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真诚地希望广大居民朋友自觉遵守我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告别千年陋习,提倡文明新风,让我们一起携起手,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安宁的工作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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